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树立优良的学风、院风,特制定学生考勤制度。
第二条 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实训、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班会、院会以及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安排的一切活动均实行考勤,都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见《学生请假制度》)。
第三条 在上述要求考勤的活动中,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而缺席的,均作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班主任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家长取得联系,情节严重的按违犯校规校纪处理(见《学生违纪与处分决定》)。
第四条 迟到、早退在五分钟以内以迟到、早退一次计,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以旷课论处,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各种教学环节,包括上课、自习、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6学时计。旷课时数以学期为一个统计期。
第五条 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具体处分标准参照《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医疗单位证明。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按《学生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必须及时用电话、书信请假。返校后在一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在上课等教学活动统一由班主任、任课教师、班长负责,每节课实行点名登记,并课后将结果交学生办公室。自习及活动由学生办公室或学生会值勤干部负责。
第八条 班主任应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对迟到、早退、旷课学生及时惊醒批评教育或处理。
第九条 对考勤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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