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机构
1、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信息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2、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环节。学生代表原则由各宿舍推选一名且不申请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小组成员人数应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人数的配置为1:3。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布。
三、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农村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困难证明,城市的需提供居委会和街道的困难证明;低保户家庭和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家庭的学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月生活费低于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①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
②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③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④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⑤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⑥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5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①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②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 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③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④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
⑤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⑥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⑦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资助资格:
①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②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但不是主要用于学习的;
③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④经常外出旅游的;
⑤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⑥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的;
⑦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⑧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⑨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5%(其中特别困难学生比例不超过5%)。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含如下程序:
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好《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班主任。
7、班级评审
①班主任组织家庭困难学生在班级内提出申请,并由全班同学对申请学生的家庭贫困情况进行投票选举。(记分办法:得分=得票数/全班总人数*60)
②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贫困情况进行投票选举。(记分办法:得分=得票数/评议小组总人数*40)
③对前两项的得分数进行汇总、排名,再由评议小组对学生的家庭贫困情况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及不困难四个档次。把结果上报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认定工作组对学生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8、院审查与公示
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班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将结果在全院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学生处。
四、本办法所讲之“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4、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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