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国家对国家助学金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前1/3以上,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三、评选时间和程序
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院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工作组,由班主任推荐候选名单,工作组根据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审核。
四、说明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3、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4、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5、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6、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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